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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成安)(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嫖娼于2019年9月1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2月2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犯罪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于2021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李某某家(三次)、李某某找的平房(一次)、**村**社陆某某彩钢房(一次),先后五次组织关某某、聂某某、马某某、曲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五十元至数千元不等,赌资累计十万元左右,赵某某、陆某某共获利五千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陆某某获利五千余元、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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