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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成强)(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9月23日,12月8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8重报本院。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2日10时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街**街烧烤店门前,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在厮打中赵某某用左拳击打在李某某面部,造成李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并右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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