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公诉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65********,回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东乡县**乡**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2月2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11日,2017年12月17日22时至2017年12月18日14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赵某某二人以赵某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博工具,王某某在现场向参赌人放债,赵某某与王某某两人在现场抽头的方式,在**街**宾馆***房间内先后两次组织他人赌博,两次累计参与赌博人员30余人,2017年12月11日赵某某和王某某在赌博现场抽头获利5000元。2017年12月17日至18日,赵某某和王某某在赌博现场抽头获利6000元,王某某在现场向参赌人员放债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事实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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