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55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县**镇**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08月26日22时55分,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郏县凤翔大道与经一路交叉口东约100米处时,被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赵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