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6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巷**号**单元**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加文,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底(农历2015年11月中旬)赵某某在其医生执业资格被蚌埠市龙子湖卫计委吊销后,经怀远县**卫生院赵某某介绍,在蚌埠市龙子湖区的**医院,仍然为怀远县**镇**村孕妇罗某某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罗某某怀孕4个月余,经B超鉴定为女孩)。
经本院审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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