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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丙,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镇**村**屯**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丙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2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刁某某、王某甲合伙成立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法人,并租赁合肥市包河区**路**大厦写字楼**座**室作为办公地点,2019年3月搬迁至**大厦写字楼**座**室,主营APP软件制作、网站开发。2017年下半年开始应网贷公司要求,开始制作网络贷款APP(俗称714高炮软件,即借款期限一般为7天或者14天的无抵押、高额“砍头息”、高额逾期费贷款),“砍头息”实为30%的的管理费,其中管理费又包括虚构的客户管理费、快速申请费、息费等等,以及每日10%左右的高额逾期费。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贷款APP通过第三方接口能够获取借款客户手机通讯录、3-6个月的通讯记录、客户活体身份认证信息等。杜某某为公司的负责人,股东有刁某某、王某甲,业务部负责人黄某某、李某乙,成员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田某某,后端PHP开发部门负责人叶某某、成员王某乙、胡某甲、赵某甲、李某丙,前端开发部门负责人王某丙,成员胡某乙、开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崔某某,测试部门负责人沈某甲,成员王某丁、赵某丙、任某某。

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利,注册成立了凤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科技),从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网贷app,并命名为“**快贷”APP平台。通过“**快贷”网络贷款APP,使用“套路贷”手段向借款人放贷,雇佣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从事日常管理,雇佣王某戊、李某丁(在逃)为公司信审业务员负责贷款人的放款审核,雇佣张某甲为公司财务,负责日常业务数据统计,雇佣樊某某(在逃)、武某某、凡某某为公司贷款催收业务员,进行催收贷款。形成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刁某某、王某甲、邹某某、武某某、凡某某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负责制作网络贷款APP、经营网络贷款和催收贷款,以“套路贷”的形式多次故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逃)、罗某甲共同出资,罗某甲为实际负责人、张某乙为法人,成立了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非法获利,从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网贷app,并命名为“**”APP,使用“套路贷”手段向借款人放贷,雇佣罗某乙为业务员负责审核放贷,雇佣汪某丙为会计,负责统计贷款业务数据,罗某甲、张某乙、罗某乙、汪某丙同时也负责电话催收。

上述网络贷款公司、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刁某某、王某甲合伙成立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法人,并租赁合肥市包河区**路**大厦写字楼**座**室作为办公地点,2019年3月搬迁至**大厦写字楼**座**室,主营APP软件制作、网站开发。2017年下半年开始应网贷公司要求,开始制作网络贷款APP(俗称714高炮软件,即借款期限一般为7天或者14天的无抵押、高额“砍头息”、高额逾期费贷款),“砍头息”实为30%的的管理费,其中管理费又包括虚构的客户管理费、快速申请费、息费等等,以及每日10%左右的高额逾期费。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贷款APP通过第三方接口能够获取借款客户手机通讯录、3-6个月的通讯记录、客户活体身份认证信息等。杜某某为公司的负责人,股东有刁某某、王某甲,业务部负责人黄某某、李某乙,成员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田某某,后端PHP开发部门负责人叶某某、成员王某乙、胡某甲、赵某甲、李某丙,前端开发部门负责人王某丙,成员胡某乙、开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崔某某,测试部门负责人沈某甲,成员王某丁、赵某丙、任某某。

2017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淮南市凤台县**城商铺**号成立凤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公司定制购买网贷app,并取名“**快贷”APP平台,通过推广引流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到该平台办理无抵押小额贷款,在客户办理贷款时虚构各种高额服务费,收取高额“砍头息”,借款人实际取得贷款金额为70%左右,对无力偿还的的受害人收取每天10%左右的逾期费用,对逾期的客户交由催收部门对其催收,采用电话威胁、辱骂、P黄色图片等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家属、通讯录关系人进行滋扰,迫使其还款或诱使贷款人续借“以贷还贷”。“**快贷”网贷APP由陈某甲负责全面管理运营,后期聘请邹某某担任总经理参与日常管理,并雇佣李某丁,王某戊负责审核客户资料,决定是否放款,雇佣张某甲为公司会计,负责管理平台账目管理、统计贷款业务量,雇佣樊某某(在逃)、武某某、凡某某为公司催收人员,负责给催收逾期贷款。

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得知714高炮模式网络贷款利润可观,通过介绍,和杨某甲共同出资,张某乙为法人,罗某甲为负责人,在合肥市蜀山区**路**广场**座**室成立了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5万元的价格从**公司定制购买“**”贷款APP,该平台设定借款额度为1500元,在放款时扣去30%的高额服务费,对逾期客户收取每日5%的逾期费。罗某甲、张某乙同时承担放贷审核,并雇佣罗某乙为公司放贷审核人员,负责审核放款,雇佣汪某丙为公司会计,负责及日常业务数据统计,同时罗某甲、张某乙、罗某乙、汪某丙共同承担逾期客户的贷款催收业务,对贷款逾期客户采取电话轰炸、P假律师函、威胁网络曝光客户身份证照片等手段软暴力催收。

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快贷”、“**”、“**”、“**”、等30余个手机APP网贷平台,用于针对网络线上贷款,其中公司PHP后端开发部门、前端开发部门、测试部门负责研发公司网贷软件能技术窃取借款人3-6个月的通话记录、手机通讯录、芝麻信用等个人信息及后期这些平台的售后维护,业务部负责销售软件平台。

网贷公司分成不同部门,公司各负其责,推广负责APP贷款平台在“**”发展客户;信审负责审核客户资料,核实个人信息资料,审核身份、电话核实借款人、关系人信息并使用自己的工号进入所负责的贷款平台进行审核客户资料(其中必须最少审核的资料为:银行卡资料一份、个人身份证照片信息1张(正反面)、通讯录,通话清单(近3-6个月的通话清单),在审核过程中也会同时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来弥补信息的完整性,最终决定是否放贷;催收负责对贷后逾期人员进行催款,其采取辱骂、恐吓、爆通讯录、P图等手段给借款人和其亲属施加压力催讨贷款。

犯罪事实如下: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制做网贷APP平台,通过平台第三方接口获取借款用户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芝麻分值、客户活体身份认证信息;经电子数据勘验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1191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921215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3013460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322019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2827240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226393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352072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5558988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85661条,制作“**”网贷APP获取通讯录816500条,制作“**快贷”网贷APP获取通讯录121985条;共计获取通讯录14246724条。

2.“**快贷”网贷APP借款人在平台注册信息需同意APP读取其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授权APP访问其淘宝信息等才能成功申请借款,嫌疑人陈某甲、邹某某、王某戊、陈某乙、武某某、凡某某、张某甲过软件非法获取公民通讯录信息121985条。

3.“**”网贷APP借款人在平台注册信息需同意APP读取其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授权APP访问其淘宝信息等才能成功申请借款,嫌疑人罗某甲、张某乙、罗某乙、汪某丙通过软件非法获取公民通讯录信息816500条。

二、诈骗罪

1.“**快贷”网贷APP,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邹某某、王某戊、陈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上贷款超市及中介寻找有贷款意愿的客户,向受害人宣传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然后将APP下载链接发送给客户,从而诱导客户在“**快贷”APP借款。签订借款金额后,再以扣利息、管理费等名义恶意扣除借款金额的30%,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的目的。该平台自经营以来共放贷款1000余笔,每笔借款金额600-1000元,每笔贷款扣除借款金额的10-30%(即60-300元),共计涉案金额404219元。

2.“**”网贷APP,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张某乙、罗某乙、汪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上贷款超市及中介寻找有贷款意愿的客户,向受害人宣传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然后将APP下载链接发送给客户,从而诱导客户在“**”APP借款。签订借款金额后,再以扣利息、管理费等名义恶意扣除借款金额的30%,实现非法占有受害人钱财的目的。该平台自经营以来共放贷款80余笔,每笔借款金额1500元,每笔贷款扣除借款金额的30%(即450元),共计涉案金额45580元。

3.合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杜某某、刁某某、王某甲明知其公司研发出售的网贷平台是违法平台,仍积极主动去研发销售,截止被抓获共研发30余个平台,每个平台以3万-12万不等的数额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王某乙、胡某甲、赵某甲、李某丙、王某丙、胡某乙、开某某、赵某乙、刘某某、崔某某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明知其搭建的网贷平台被他人用做犯罪,仍积极主动的制作并提供技术保障,并从中获取提成;犯罪嫌疑人沈某甲、王某丁、任某某、赵某丙作为公司的测试人员明知其搭建的网贷平台被他人用做犯罪,仍积极主动的制作并提供测试,并从中获取提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李某乙、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田某某明知其搭建的网贷平台被他人用做犯罪,仍积极协助公司出售制作的网贷平台。

犯罪嫌疑人利用该网贷平台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利息”、“管理费”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相关协议,虚增受害人债务。受害人从平台实际只能拿到借款金额的70%,用款期限仅为7天至14天。

犯罪嫌疑人实际只支付受害人借款金额的70%,平台制造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例如客户借款1500元,实际拿到金额仅有1050元,平台内仍显示借款金额1500元),客户7天到期必须偿还借款金额1500元,如果受害人不能偿还便采取暴力催收将全部的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上显示的钱款。

犯罪嫌疑人同时要求被害人必须在借款7天内偿还所有虚高钱款,否则将认定违约,违约每天收取借款金额5%-10%的逾期费,并通过催收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借款平台内受害人无力偿还时,犯罪嫌疑人会推荐客户不断续贷,并收取高额的续贷费,让受害人通过这种“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1)2018年5月初,受害人杨某乙因资金需求便在宣称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快贷”APP借款的“**快贷”网贷平台借款600元、期限7天,但在实际借款时被扣除20%的费用,实际到手480元,到期还款659元,在还清第一次贷款之后,**公司以缴纳199-219元不等的费用办理VIP会员提升贷款额度为诱饵,诱使受害人先后32次(600元1次、1000元6次、1200元25次)在该平台借款,不断垒高受害人债务,并收取每日120元的高额违约金,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因无钱还款,**公司催收人员便通过电话轰炸受害人通讯录好友,打电话给受害人单位,辱骂、恐吓等手段给受害人施加压力,迫使受害人已还款7万余元。

(2)2018年9月,受害人邵某某接到**快贷推广微信添加好友,因资金需求,向宣称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快贷”APP借款借款600元、期限7天,但在实际借款时被扣除20%的费用,实际到手480元,到期还款659元,后在**快贷的游说下,在每次缴纳了219元的续借费用后,先后又分6次在**快贷平台借款1000元,每次到手780元,期限7天,还款1070元,不断垒高受害人债务,导致受害人实际已还款8000元,并仍有4700余元的逾期费用。

(3)2018年3月22日,受害人张某丙收到推广电话,向其推荐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贷款**快贷APP,并发送了下载链接,因资金需求,受害人在该平台借款600元,每次到手511元,期限7天,到期还款659元,在受害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每次以缴纳139元-149元为由,诱使受害人续借27次,不断垒高债务,并产生3324元的高额违约金,致使受害人损失4000余元。

(4)2018年2月,受害人李某戊被**快贷推广人员拉近推广QQ群,向其推荐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贷款**快贷APP,因资金需求,受害人在该平台借款20次,其中600元额度6次,每次到手571元,期限7天,到期还款659元,1000元额度14次,期限7天,到手911元,到期还款1130元,在受害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每次以缴纳219元续借费用为由,诱使受害人续借10次,不断垒高受害人债务,致使受害人损失6000余元。

(5)2019年3月30日,受害人张某丁收到“**”APP平台的推广微信添加好友,因资金需求,向宣称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APP平台借款借款1500元、期限7天,实际借款时被扣除30%的快速申请费、信息服务费、息费等费用,实际到手1050元,实际还款1510元。

(6)2019年2月,受害人解某某收到“**”APP平台推送的贷款短信,因资金需求,向宣称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APP平台借款借款四次,每次1500元、期限7天,但在实际借款时被扣除30%多的快速申请费、信息服务费、息费等费用,实际到手960元,实际还款额1500元,并收取了受害人每日6%的高额违约金,在未能还款的情况下,平台客服便打电话威胁受害人,让其还款,并多次恶意拨打其亲戚朋友电话,通知其还款,在逾期4天后,迫于压力通过还款1500元,500元逾期的费用未支付。

(7)2019年4月7日,受害人郑某某收到“**”APP平台推送的贷款短信,因资金需求,向宣称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APP平台借款借款1500元、期限7天,但在实际借款时被扣除30%多的快速申请费、信息服务费、息费等费用,实际到手1050元,实际还款1510元。

(8)2019年3月初,受害人沈某乙收到**的推广电话,因资金需求,向宣称无抵押、放款快、只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即可获得借款的“**”APP平台借款借款四次,每次贷款2000元,期限7天,实际借款时被扣除30%的快速申请费、信息服务费、息费等费用,实际到手1400元,实际还款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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