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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蒙阴县**镇**村)。200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6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1月22日因吸毒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4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多次伙同他人以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薛某某等九户被害人进行催债,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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