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河东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0日0时许,在河东区正直花园小区北门保安岗亭,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无故滋事,对物业保安殷某某采用拳打、用殷某某的手机和对讲机砸殷某某的方式,将殷某某打致伤。赵某甲殴打殷某某过程中,致殷某某的一部vivoiqoo白色手机、一部对讲机损坏。经河东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损失980元,对讲机损失300元,共损失价值1280元。2019年12月27日,赵某甲与殷某某达成调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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