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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号楼**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显兵,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雒鲲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7月8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14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夏天,以苟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及李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为首的三方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包间内,采用扑克牌、百家乐专用赌桌、筹码等为赌具,以百家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苟某某、苟某甲(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王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一方出资100万元,出资共计300万元成为赌场股东,作为庄家本金。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不参与赌场实际管理,分别安排袁某某、苟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余某某代表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参与赌场管理。赌场使用房间系**酒店住宿经营房,由酒店老板赵某某提供,赌场支付费用,且赵某某在该赌场参与赌博。赌场持续经营约一个月,期间多名赌客使用现金或在赌场POS机(商户名称:陕西省**电器店)刷卡购买筹码,再进行赌博。经鉴定,该赌场使用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6月31日共收到转入赌资1,912,924.1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赌场使用的场地是否由赵某某提供以及赵某某是否收取费用仍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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