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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

辩护人袁斌,陕西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鄂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7日,董某甲和赵某某的亲家何某甲(已判刑)、章某某夫妻二人前往董某甲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家中,何某甲、章某某将一张3825万元的借条交予董某甲、赵某某保管。同年7月14日,董某甲、赵某某之女董某乙在其家中发现该借条后拿走,根据其夫何某乙安排将借条寄往国外,后公安机关将该借条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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