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6年初,靳某某(已判决)伙同赵某某、赵某甲等人以外人不能在兰山区**街道**村承包施工工程为由,无故强行阻拦尤某某在兰山区**街道**村给王某某建房施工,敲诈尤某某十六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