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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盛世临安**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9日,岔科矿山聚众斗殴后,公安机关对孔某某、谭某某、何某某等人实施了抓捕,并于2019年3月9日将邓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邓某某先后三次潜逃至泸西县**镇**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家中藏匿。赵某某明知邓某某是公安机关追捕对象,对上门规劝的民警刻意隐瞒邓某某行踪,在邓某某逃匿期间,赵某某积极变卖转移邓某某财产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余某某帮助下,赵某某变卖邓某某家中两辆汽车。在邓某某藏匿于泸西周某某家中时,赵某某先后两次到周某某家看望邓某某,为防止公安机关知道邓某某行踪,赵某某刻意掩盖自己行踪,借用他人车辆前往泸西,在驾车过程中,戴着帽子和口罩,并于2019年10月19日开车将邓某某从泸西接回建水,邓某某藏匿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徐某某家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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