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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鄱阳**医院麻醉科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飞,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 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11月份到鄱阳**医院任职麻醉科主任,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系从麻醉科每个月总费用的16%中提取60%。赵某某为了提高科室业绩、获取更多的提成,与麻醉科医生徐某甲二人通过虚增、重复收取“全身麻醉危急病人加收20%(108元/次)”、“全身麻醉(540元/2小时)”、“全身麻醉(无痛优惠200元/次)”、“基础麻醉90元/次”、“椎管内麻醉(腰麻硬膜外联合阻滞加收)(60元/2小时)”、“全身麻醉(每增加一小时加收100元)”、“麻醉中监测(全麻54元/小时)”等麻醉项目费用的方式,多收取了徐某乙、肖某某、李某某等204人次病人“全身麻醉危急病人加收20%(108元/次)”等项目费用共计61360元,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43875.76元,以上虚报费用均支付到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麻醉收费项目,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收缴的罚没款4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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