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给李某某儿子王某某安排到中铁十三局工作为名,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不能查清赵某某虚构为王某某办理中铁十三局工作并非法占有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一事。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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