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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131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东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堰口镇西乡至镇巴高速公路*标段项目部,工作单位中交*公局第*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男,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101201310******。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中交第*公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局)为了承揽“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桥隧工程,在西安成立中交*公局第*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4日,中交*公局中标“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路基桥隧工程PH—15标段”工程,2014年11月26日成立了中交*公局“宝汉高速公路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5项目部(以下简称PH—15项目部),后中交*公局将该项目部及在建工程交由中交四公局第*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任命岳某某为此项目副经理,主持工作,任命赵某某为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武某某为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至此PH--15项目部成为中交*公局第*工程公司下属派出单位。

2014年12月,坪坎至汉中(石门)段PH—15项目着手实施,PH--15项目部经理岳某某安排人员对施工现场、道路、弃土场进行测绘、勘查,经勘查发现原由陕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渣土场(沥水沟)因路程较远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不能使用,需要新的渣土堆放场。 PH—15项目部岳某某、赵某某、武某某研究后分别将该情况分别向陕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交*公局第*工程公司、汉中市宝汉高速公路协调办进行了报告。在获得各方同意后,项目部经过现场考察、测绘选择了两处弃土场址,经与当市区两级政府协调办协商同意,最后确定使用***弃土(渣)场,水土保持问题层报陕西省水利厅后于2017年批准。林地使用手续由项目部负责申请报批,申请报批手续可按照边施工边报批的程序进行,PH-15项目部安排由赵某某负责林地使用报批工作。2014年11月,PH—15项目部开始施工,并开始向***弃土(渣)场倾倒渣石。由于工程已开始实施,且项目工期要求很紧,2016年6月,项目部完成了各种报批手续。但2015年6月因国家林业总局第35号令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而***及褒河林场部分林地就属于国家一级林地,***弃土(渣)场无法获得申请批准。此时PH—15项目部认为,该弃渣场已经使用并获得地方政府同意且工程正在进行,前期已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停止使用***弃土(渣)场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也会给工程造成巨大的损失,更加之他们认为只要事后复耕复垦工作就行了,所以PH—15项目部继续向***弃渣场倾倒渣石。2016年6月岳某某调离项目部,武某某主持工作,无手续使用杂土场工作依旧进行。2017年11月工程完工后,PH—15项目部也对渣土场进行复耕复垦。到了2018年11月,汉台区因修路需要大量渣石,经政府会议决定将PH—15项目部已经复耕复垦的麻坪寺弃渣场挖开,取用渣石,后由区政府安排河东店政府继续进行复耕复垦。

2019年10月14日,汉中市森林公安局汉台分局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PH—15项目部***弃土(渣)场非法占用林地76亩,共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森林生态服务能损失价值为1210932.51元。第*项目部以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上述案件事实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分散不清,2019年由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鉴定是否针对2017年11月前的林地损害所做出的,目前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该案存在证据上的缺陷且已经经过两次退查仍然无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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