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余干县**镇,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9日,“三哥”(身份待查)叫赵某某、李某某、“军里”到安徽合肥开设银行卡,赵胜信、李某某、“军里”三人每人开了一张电话卡、二张银行卡,开设的银行卡和绑定的电话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哥”,“三哥”将银行卡转卖给境外的赌博分子使用,2020年1月3日,李某某开设的银行卡转来了44万9千元,李某某将此银行卡挂失并办理注销、补卡业务,随即“三哥”、赵某某、李某某三人将银行卡内的44万9千元分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赵某某等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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