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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交警大队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交警大队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兰陵县会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医院对过,将车停在路边,打开车门时将自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李某某(车载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同年7月8日,刘某某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系交通事故致刘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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