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松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松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隋某某与朋友杨某某在松原市火车站21路公交车站点乘坐吉JE0067号21路公交车,上车后该二人坐在上车门旁的横排座位上,被害人隋某某随手将自己随身携带的黑色钱包放在了自己座位右侧的空座位上,后与杨某某唠嗑,一直没有在意自己的钱包。当公交车行驶到松原市江南**农商银行站点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领着外孙子上车,上车后发现被害人隋某某放在座位上的一个黑色钱包,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坐下时将该钱包向旁边坐着的隋某某一侧推了一下,坐下后钱包在自己的大腿左侧,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趁人不备,利用右手从背后伸到身体左侧将钱包拽到背后,之后又将钱包从背后拽到大腿右侧,当公交车行驶到松原市**站点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右手拿起该钱包置于身体右侧躲避受害人隋某某视线下车,当公交车行驶到二桥时,被害人隋某某发现钱包被盗,钱包内有一部VIVO手机和现金2000元左右等物品。2019年8月22日7时许,被害人隋某某在松原市宁江第一小学附近发现拿走自己钱包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我支队立即到达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抓获,赵某某度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其家中搜查出被害人隋某某的钱包。经委托松原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该包和手机进行价格认定结果为:包价格认定为139元,VIVO手机价格认定为225元。被害人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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