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76********,汉族,研究生文化,山西**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6日、2020年3月1日两次退回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侦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长治市公安局调查李某某(已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李某某指使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赵某某故意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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