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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正才)(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才,男,1977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70305183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鲁河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鲁河乡南杨什八郎村03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初,赵*才自称跟濮阳市安监局的领导有亲戚,可以帮于若冰办理“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于若冰通过赵*才为王*法、朱*堂、魏*强等14人办理“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于若冰分两笔给赵*才共转19500元,用以办证。赵*才收款后,扣除5600元后转交给刘*。刘*找到其朋友王*凯,并转账1700元给王*凯让其帮助办理此证,王*凯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联系到一郑州人办证,从中没有获利。案发时,经濮阳市安监局鉴定,所办理14个证件均为假证,赵*才、刘*主动将非法获利赃款退还给受害人于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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