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10205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6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7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3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13日)。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时间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0日、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
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0日下午14时许,林业派出所接到平坝区林政资源管理站移送的关于xx乡xx地林木被滥伐案件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的材料显示xx乡xx地林木采伐规划区外的树木被砍伐。派出所在接到相关资料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当事人张某乙交代自己在xx乡xx地办理了部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但是在采伐的时候,因为管理不善的原因,现场交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王某某,赵某某三人管理,三人在管理采伐林木期间对规划区外的林木进行了砍伐,导致规划区外的部分林木被非法采伐。被非法采伐的林经安顺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检查,被滥伐的林木伐桩87株,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64.8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建议行政机关或林业部门对赵某某作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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