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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磊)(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3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家住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村民。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咸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9年下半年、2000年3月、2000年4-5月、2000年12月,在陕西省三原县**宾馆、**巷、**镇**村附近,被不起诉人赵某先后四次与蔡某某、赵某甲等(蔡某某、赵某甲等已提起公诉)和徐某、李某某、吴某(徐某等拟不起诉)及朱某某(已逮捕 )等多人分别持砍刀、菜刀、洋镐棒等工具对被害人王某、张某、宁某、赵某乙实施寻衅殴打,致被害人王某、张某、宁某、赵某乙在被殴打中被砍砸伤。案发后,陕西省三原县公安局曾对该案件进行过查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

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实施犯罪事实虽然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犯罪追诉时效的程序事实不清、其涉嫌犯罪仍在在法定追诉时效内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张某、宁某、赵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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