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2********,汉族,本科文化,南阳村镇银行唐河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号(市政府家属院)。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19年9月1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先后于2020年8月28日、10月27日两次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11月26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0日,郭滩镇政府与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任南阳村镇银行唐河郭滩支行负责人赵某某在该合同上签字并盖“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但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不知情,也未在该合同上用印章。2019年8月16日,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鄂东鉴(2019)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标称“签约日期:2018年6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第2页上落款“乙方盖章(签字)”处“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供比对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9年6月22日,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鄂东鉴(2019)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标称“签约日期:2018年6月30日”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第2页上落款“乙方盖章(签字)”处“赵某某”签名笔迹与供比对的赵某某样本笔迹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唐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唐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合同中“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色印文形成及形成印文印章的来源依然不明,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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