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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艳武)(公开版)_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检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431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9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1026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盛亦江,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沈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沈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5月至案发,以樊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辽宁省鞍山市**镇**村长期把持村级组织政权,垄断村民自治组织,操纵破坏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借征地拆迁之机利用伪造、冒名顶替的方式骗取国家和国有企业征地补偿款,大肆敛财,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樊某某等人雇佣汪某(在逃)、刘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对质疑动迁补偿款去向的村民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进行打压,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并形成了以樊某某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残害村民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月24日,樊某某指使赵某某以在村里承包土地从事养殖业为名,伪造相关补偿协议,骗取村集体拆迁补偿款150万余元。胡某某明知其协议系伪造仍以副村长名义签字同意,其个人分得人民币五万元;陆某明知该合同系伪造,仍已**村副书记的名义起草该合同,其个人分得人民币五万元;杨某某明知其协议系伪造,仍以村妇女主任身份签字同意其转让承包,并个人分得人民币三万余元;张某某、孙某某、周某明知其协议系伪造,仍以村干部身份签字同意其转让承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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