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与2020年9月1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3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杨某某、孙某某酒后窜至沙旦子村无故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是造成了全部的伤害后果的唯一原因,其发生打斗的前因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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