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Z9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现住址本市包河区铜陵**路**号**幢**室。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本院以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0日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10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2日、11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
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销售肉毒素合计41100元。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因法律发生变化,其行为应认定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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