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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金水)(公开版)_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泽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赵**,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办**村北*街**号,住新疆喀什团结路****南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泽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泽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泽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泽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白**与杨**合作组织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镇***区靖**窗制造有限公司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白**、杨**、郑**、王**、常*、赵**、牛*、*儿、*的嫂子与表姐等人参与赌博,锅底为2000元至10000元,由郭*负责抽水,朱**负责换牌及临时抽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5万元左右,此次赌博中共计抽水8000余元,除去开销后白**与杨**每人获利2800余元。

2、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白**与杨**合作组织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乡与乌达力克乡交界处一鱼塘附近的平房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锅底为5000元至10000元,白**、杨**、郑**、王**、赵**、常*、*儿、*儿的表姐及嫂子、高*、张*、牛*、姓谢的等人参与赌博,由郭*负责抽水,朱**负责换牌及临时抽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5万元左右,此次赌博中共计抽水8000余元,除去开销后白**与杨**每人获利3000余元。

3、2018年10月,犯罪嫌疑人白**与杨**合作组织人员在莎车县恰热克乡与乌达力克乡交界处一鱼塘附近的平房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锅底为5000元至10000元,白**、杨**、郑**、王**、赵**、常*、*儿、*儿的表姐及嫂子、高*、张*、牛*、姓谢的等人参与赌博,由郭*负责抽水,朱**负责换牌及临时抽水,苏**在赌场中进行放贷。此次赌博中赌场赌资5万元左右,此次赌博中共计抽水10000余元,除去开销后白**与杨**每人获利5000余元。

4、2018年11月9日晚23时许,白**等人在马**家房屋客厅内以推豹子的形式赌博,期间白**、杨**、郑**、张**、赵**、王**等人轮流坐庄,下注最低50元,最高5000元,其他在场人员王*、高*、高*等人在一旁以钓鱼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赵**负责用车接赌博人员至马**家及在屋外放风,苏**在赌场内进行放贷,由郭*、朱**、杨**、翟**从中抽水并交至王*(另案处理)处,赌博结束后再由白**进行分红。赌博时间从当晚23时许一直持续到第二天上午11时许,赌场赌资共计18万余元,抽水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泽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不起诉。

涉案赌资予以收缴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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