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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长吉)(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海城市东四管理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两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6年12月23日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起诉。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7月至2015年10月末之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上线张某某索取网络赌博会员级账号,发展下线,接受下线投注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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