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年*月,犯罪嫌疑人郭*、赵某到孙某某家讨债时,郭*、赵某踹了孙某某一脚;****年*月,犯罪嫌疑人郭*、关*、赵某为向孙某某要账,三人将孙某某从御点江山售楼处带至****,在****殴打孙某某;****年*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尹某到孙某某家讨债时,孙某某被赵某殴打;*****年*月,因犯罪嫌疑人郭*、关*经常到孙某某家要账,孙某某在外躲债,郭*、关*将孙某某家的空调、鱼缸及打印机强行拿走。
****年*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尹某到孙某某家讨债时,孙某某被赵某殴打。孙某某儿子孙**见其父亲挨打,随手拿起一把羊角锤要打赵某,在场的蒋**、高**等人上前拉架,孙**用羊角锤划到尹某胸口处,双方被拉开后。赵某、尹某离开。赵某临走前称要带人将孙某某和孙**的腿打折。孙某某被迫找到郭*帮忙平事,不久后赵某带人再次来到孙某某家,被郭*劝走。郭*、关*以赵某威胁说要打孙**为借口,让孙某某赔偿赵某**钱,并给赵某赔礼道歉,迫使孙某某在次日给赵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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