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怀远县**镇**社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200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怀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份至7月初期间,沈某某(已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伙同年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前湾的永昌酒楼、常某某家里、新城区何巷村姚郢姚某某家里、羊圈、鱼塘边树林等地点开设流动赌场,供陈某某等近百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沈某某等人高价雇佣他人为赌场抱水箱抽水、为赌场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为赌场放风。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赌场内专职“看锅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怀远县公安局认定的有关路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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