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村*胡同*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郅丙尧。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7日、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巩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路某某尾随被害人贺某某至西村镇堤东村的一处偏僻的小胡同内,路某某用胳膊从背后勒住贺某某,并抢夺贺某某的挎包,挎包内含手机一部及现金一百多元,路某某之行为致贺某某受轻伤二级,随后路某某转身离去。在此过程中,贺某某无财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仅有被害人陈述,属于孤证,不能认定路某某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因此,本院仍然认为巩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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