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9********,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7日二次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17年3月,路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在山东省淄博市注册成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商户,获取支付结算端口,为传奇类私服游戏提供游戏币充值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路某甲入职该公司,先后从事客服、财务工作,主要负责协助路涛向下游游戏商家进行资金转账,同时在6秒支付系统、利如宝支付系统核对订单,确保订单金额与实际收、付的资金无误。路涛根据公司效益向路某甲支付每月7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报酬。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路某乙利用“6秒支付”共计为传奇私服游戏商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2.5亿元。2019年3月至6月,利用“汇聚支付”及“中钢银通支付”平台下的商户号进账流水1.17亿元。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路某甲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名仕商务大厦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7月26日,路某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路某乙经营的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传奇游戏的著作权授权书,在第三方平台注册的商户具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的经营许可和范围,其与私服类游戏玩家之间的游戏币充值业务真实存在,资金实际通过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平台结算,不属于《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情形。其次,其为游戏开发商提供游戏币充值结算业务,不具备与“地下钱庄”等犯罪活动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宜适用第(四)项兜底条款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再次,本案现有证据中,未有传奇类私服游戏开发商涉嫌犯罪的相关证据,路某甲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对于公司及客户是否取得相关授权缺乏认识,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8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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