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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路永)(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垦社区**委**组**号)。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0日以大公沙(食)诉字(2019)207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聘用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辽B****8油罐车从松木岛运输柴油到大连市辛寨子砬子山附近院内,将柴油分装给3辆油罐车,并将部分柴油出售给到此处自提柴油的客户。被不起诉人路某某个人售油数量无法查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

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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