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辛某某滥发林木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1********90411,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镇**村**组。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三家子村罗家东沟和洪家东沟自家山场的林木采伐,经抚顺市林业案件鉴定委员会鉴定新伐根226株,蓄积14.0681立方米,陈旧伐根403株,蓄积20.542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辛某某滥伐林木的数额不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辛文友,男,1960 年4 月9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1196004090411, 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地址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三家子村山城组。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6日被抚顺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辛文友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辛文友,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三家子村罗家东沟和洪家东沟自家山场的林木采伐,经抚顺市林业案件鉴定委员会鉴定新伐根226株,蓄积14.0681立方米,陈旧伐根403株,蓄积20.5429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辛文友滥伐林木的数额不清。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文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4日

2019年7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