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路**公寓2单元4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西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月**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月**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月**日,西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西峡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西峡县**镇**街**堂下列药品:1、增大延时2、美国金伟哥两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增大延时中西地那非含量为10.2g/100g,美国金伟哥中西地那非含量为9.67g/100g,**堂边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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