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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边某某)(公开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汉族,初中文化,中建八局华丽高速公路项目部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会**组。无前科。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因涉嫌失火罪,经华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新庄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一次退回华坪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2日华坪县森林公安局补查重报。

云南省华坪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16时10分,华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华坪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称**乡**村委会马鞍山隧道口旁边发生火灾。华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2020年4月15日16时,华丽高速马鞍山隧道项目部的施工人员边某某在马鞍山隧道口台车上用氧焊切割螺丝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总面积为21.3421公顷(320.1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6.5949公顷(248. 92 亩),位于灌木林地范围内的面积为1.4041公顷( 21.06亩),位于耕地范围内的面积为3.3431公顷(50.15亩)。火灾范围内地类有:乔木林、其他灌木林地、耕地,林地权属均为:集体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被不起诉人边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边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唯一性结论,华坪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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