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独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93********,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新疆**有限公司职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居民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2日我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3日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迪某某饮酒后(每一百毫升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29毫克)驾驶新J*****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独山子第五居民区22幢楼前由东向西倒车时,车辆驶入绿化带内,致使车辆无法移动,被巡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迪某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故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独山子区分局认定的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迪某某不起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