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方城县**镇*庄*庄**号,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0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3日凌晨10月3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迭某某、尹**驾驶一辆车牌号豫R*****的骑瑞QQ汽车到方城县广阳镇**庄村**庄多处投放药狗用的鸡扑,将该村冯**家羊圈门口的狗药死,被冯**发现,冯**持追赶,两名犯罪嫌疑人逃跑,犯罪嫌疑人尹**欲驾车逃跑,撞住了电线杆的钢丝拉线,即弃车逃离现场。经方城县价格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冯**家被毒死的狗价值46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迭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