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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前沙)(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邓前沙邓某某,男,1973年6月29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73062903115333231973********,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上帕镇木古甲村委会打吾底组116号福贡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前沙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福贡县公安局上帕边境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木古甲村村民恒四格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邓前沙邓某某因曾经在一起喝酒时酒醉双方发生过争执,当时被旁人劝解了,两人于2020年2月16日18时许在木古甲新村你福英某某家酒醉后再次争论上次吵架的事情,争执过程中邓前沙邓某某用一个鹤庆大麦酒酒瓶砸在恒四格某某头上,当场将酒瓶砸碎,随后将恒四格某某往客厅外拖拽,拖拽过程中两人从客厅外的石台阶上倒下去,造成恒四格某某嘴唇破裂,上牙缺失2颗、断裂1颗。经福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福公司鉴[2020]016号鉴定书鉴定,恒四格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被害人恒四格某某受伤是由被不起诉人邓前沙邓某某直接造成的证据链无法形成,本案被不起诉人邓前沙邓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恒四格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前沙邓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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