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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建文)(公开版)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林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3********,汉族,大学文化,非××代表,非××委员,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系邵阳市**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4月4日经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邵阳市大祥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3年12月18日,邵阳市**发展有限公司以1040万元价格从新宁县人民政府拍买到新宁县**镇**村白杨山山场瓦用页岩采矿权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和铲车将山场的植被和盖土剥开开采煤矸石。2016年4月,**矿业公司重新组建**矿业公司,同时更换法人代表邓某某为吴某某,继续在白杨山山场开采煤矸石。2017年7月6日,经林业工程师对现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白杨山山场在**和**矿业公司经营期间共占用林地总面积8.989公顷,即89890平方米(134.84亩),其中吴某某、赵某某现场指认**矿业公司开采期间占用面积5360平方米,即0.536公顷(8.04亩),占用林地的地类均为乔木林地,**矿业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8.453公顷(126.795亩),2018年5月30日,因当事人提出该山场有部分林地为当地老百姓之前采挖区域,又经林业工程师对现场进行了补充鉴定,经指认,**矿业公司占用土地总面积为6.716公顷(100.7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021公顷,荒山荒地5.021公顷。另**矿业公司在该山场造林总面积为0.845公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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