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19**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汉族,大专毕业,信阳市******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浉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诉认定:
2019 年02 月11日00 时03分,在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路段,被不起诉人邓某驾驶豫SF7*** 小型普通客车,沿浉河区鸡公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军广场路段时,与路标指示牌相撞,导致豫SF7 ***小型普通客车仰翻在路边,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邓某有饮酒情节,对邓某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lmg/100ml ,后在医院抽取邓某上肢静脉血液,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65. 8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使用含有乙醇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对不起诉人邓某血液中的乙醇鉴定意见有无影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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