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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林刚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邓林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1********,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黄陂桥乡******,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赵芳,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林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邓林刚到陆丰市与李立雄(己诉)见面商议购买冰毒事宜。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邓林刚拨打李立雄的电话,与其商议购买冰毒一事,并告知李立雄称自己有事不能来陆丰,安排胡花梅(己诉)到陆丰跟李立雄购买冰毒。2018年12月9日之后,胡花梅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李立雄商议购买冰毒事宜。2018年12月14日,胡花梅到达李立雄的家后,要求购买1公斤冰毒,双方议定1公斤冰毒的价格为12万元,由胡花梅先出毒资4万元,其余的毒资由李立雄垫付,胡花梅拿到冰毒后再将余款结清。李立雄通过许炳团(己诉)购买冰毒,许炳团通过陈惜弟(己诉)购买冰毒,陈惜弟又通过吴水坡(己诉)购买冰毒,吴水坡到惠来览表林少英(己诉)的家购买1公斤冰毒。随后,吴水坡将1公斤冰毒交给陈惜弟,陈惜弟又将1公斤冰毒交给许炳团,再由许炳团将1公斤冰毒拿到李立雄家里与李立雄交易。

2018年12月14日,陆丰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李立雄的家中抓获李立雄、许炳团、胡花梅、蔡石榴,在李立雄家门口抓获陈惜弟。在李立雄家二楼阳台查获1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984克,二楼房间查获1小袋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冰毒9.26克。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2袋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二楼阳台查获的冰毒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8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丰市公安局认定邓林刚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邓林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或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林刚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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