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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邓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农用车,在**公路与**路口附近路段行驶时被查获。经检测,邓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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