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5日,邓某某驾驶无号牌四轮农用车,在**公路与**路口附近路段行驶时被查获。经检测,邓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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