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10日8时许,邓某某等人在东源县仙塘镇网屋窝工地施工,仙塘镇**村村民邱某某因网屋窝工地土地(邱某某老房子所在地方)征收问题未解决,阻止施工,双方引起纠纷后邱某某报警,仙塘派出所出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双方土地纠纷问题到相关部门解决。民警告知土地纠纷的处理途径后离开,后双方协商未果,施工方接着施工,邱某某就从家中拿出一瓶煤气罐欲点燃阻止施工,施工人员见状将煤气瓶抢走。后邱某某接着从家门口地上拿起一根铁棍打了罗某某头部一棍,后铁棍被抢去。邓某某见罗某某头部受伤,就上前跟邱某某理论并发生争吵,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打了邱某某的肩膀,邱某某用拳头一拳打向邓某某,被邓某某躲开,接着邓某某用右脚踢邱某某左侧腹部位置一脚,邱某某被踢后退几步,后邱某某就拿出一把菜刀,邓某某等人见状后就离开现场。2017年9月20日经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身体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邓某某的行为直接致被害人邱某某达到轻伤一级的伤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