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1月6日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同案人肖某某借用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资质,与常德市德山**签订劳务劳务外协合同,由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对**制造有限公司常德**公司提供产品焊接加工工作,因三人行公司未依法对该项目劳动用工实施管理,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立案调查,并认定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黄某某等12名员工工资合计103875元。2019年6月6日,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株洲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三人行公司7日内支付李某某、黄某某等12名员工工资,但三人行公司在已收到该指令书的情况下,仍未在期限内对所拖欠员工工资进行支付,2019年7月5日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截止2019年11月6日,株洲市**服务公司已经对常德市人社局认定的拖欠员工工资数额及工资全部进行了支付,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未查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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