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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杨柑镇爱文街爱美宾馆。因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陈某某拿到枪支后,将枪支藏在家里,暂时保管。2018年10月10日,陈某甲联系陈某某,让陈某某与另外一名陌生男子一起将枪支还给陈某乙。2018年10月10日,陈某某与另外一名陌生男子将枪支带去**镇**宾馆,还给陈某乙,因为枪支是陈某甲向陈某乙借的。

2、2018年11月8日,遂溪县公安局依法对遂溪县**镇**宾馆进行搜查,搜出枪形物品、子弹、弹壳、弹头等物品。经查,爱美宾馆的经营管理者一直都是由陈某乙、邓某某两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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