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4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8日10时,上饶县公安局接上饶县环保局移交,有人在上饶县田墩镇非法炼铜。接报后上饶县公安局环资侦大队迅速对此案展开调查,锁定相关嫌疑人。2017年10月24日18时,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邓某某来上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明:自2017年9月初,曹某某、邓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审批的情况下,由曹某某出资在上饶县田墩镇东坑村建成了一个占地十余亩的非法炼铜加工厂,邓某某负责摆平当地老百姓的关系。建成至今,共炼了一百二十余吨的铜原料,非法获利十五万。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邓某某的讯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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