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绰号“貌二”,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文盲,广东省雷州市人,农民,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6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9日、11月15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雷州市公安局分别于同年10月19日、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31日,邓某一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谢某某、唐某某谎称雷州市**镇**村有16亩林木出售,并带谢某某、唐某某到现场实地了解情况,经电话商谈,谢某某同意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16亩林木并当场支付5000元按金给邓某一。同年2月3日,谢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在雷州市**镇唐家**银行门口,将购树尾款15000元交给邓某一和邓某某。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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