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住韩城市**区**路***区*号楼*单元*楼*户。2011年担任陕西****煤矿有限公司矿长,2013年担任韩城**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煤矿工作。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韩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担任陕西****煤矿有限公司矿长、韩城**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煤矿工作时,**煤矿先后在2011年8月15日、2012年8月9日、2013年7月29日、2013年9月15日、2013年12月26日发生五起致六人死亡事故,邓某某接到五起事故汇报后均未按照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汇报,而是组织矿上工人抢救,六名工人均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韩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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