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邓高清)(公开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抚顺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受战某、宗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向孙某(另案处理)等人贩卖冰毒并代收毒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抚顺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